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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序言

1955年经毛泽东主席批准创立,初名教育行政学院,开启了新中国教育系统干部正规培训的先河。1960年因故停办。1980年在北京昌平复办,更名为中央教育行政学院1991年改名为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1998年迁至北京大兴。2002年更为现名(以下简称学院)。

学院是直属于教育部的干部、教师教育培训院校,是教育研究和教育决策咨询的重要机构,是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教育事业大局,构建起以干部、教师教育培训为主体,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为支撑的办学格局,培训了数以百万计的教育系统干部和教师,在教育干部培训领域发挥了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坚持理论与实际结合,政治与业务并重的办学方针,努力打造高水平、有特色、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干部、教师教育培训院校,为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和国家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为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司级,简称教育行政学院,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cademy of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NAEA)

第四条学院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清源北路8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批准可增设和调整地址。

第五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六条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育系统干部队伍提供教育培训参与教育系统干部培训规划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

(二)根据教育部安排,围绕教育部党组中心工作和教育改革发展关键问题开展各类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高级研究班等;举办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民族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语言文字工作及相关领域管理干部、骨干教师示范培训班。

(三)为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职业发展和能力提升提供服务支持,具体承担教师专业能力提升项目,开展教师示范培训;承担教师资格管理有关服务工作;承担教师待遇保障等研究工作;承担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支撑保障工作,协助开展政策研究、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参与监督检查、宣传表彰等实施保障工作。

(四)开展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研究宣传,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干部教育、教育科学、教育管理、教师队伍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围绕重大教育政策、教育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及干部队伍建设开展调研咨询工作,服务国家教育决策。

(五)承担教育部直属机关党校工作办公室职责任务,负责教育部机关党校党员干部培训、课题研究及日常管理。

(六)牵头共建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协作机制,发挥干部教育培训示范引领作用。

(七)协助教育部人事司和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考察参训干部的学习情况和政治表现,推荐优秀干部。

(八)承担有关国际教育交流任务,开展干部、教师培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港澳台地区教育管理者和教师培训,承办国际学术会议。

(九)根据教育部党组和各司局工作需要,建设运维专业化网络培训平台,开展党建和业务网络培训,并提供相关服务。

(十)为教育部机关提供会议服务保障。

第七条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责

(一)面向教育战线开展干部、教师教育培训。

面向教育战线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网络培训工作。

承担有关部委、地方党委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机构委托的培训项目。

主办有关杂志

承担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工作。

承担相关会议和学术活动。

第八条完成教育部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九条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第十条学院及全体工作人员牢记立德树人初心,勇担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落实教育部党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教育部中心工作和全国教育战线需求,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中国共产党 委员会(以下称学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学院受教育部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三重一大的决策流程、决策程序。以下事项应当遵循有关程序,请示教育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教育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

(三)职能、机构调整等。

(四)年度预算、决算、国有资产报告等。

(五)其他需要上报请示的事项。

第十三条学院院长由教育部部长兼任。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常务副院长负责制。党委书记由常务副院长担任。

第十四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学院所担负的任务。

(二)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决定并推动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干部选拔任用、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绩效分配、纪律处分、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基层党组织换届等重大事项。

(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审批,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十)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下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到表决等重要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根据议题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方可通过。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

第十六条成立中国共产党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任。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一)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

(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职责内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三)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依据相关党内法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四)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十七条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或工作岗位,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学院党建、纪检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纪检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学院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院长担任。常务副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学院党委会讨论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可确定临时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学院常务副院长全面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分管院领导主持各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向常务副院长负责。学院常务副院长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学院党委工作部署,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办学质量。

(二)根据工作安排,主持或委托其他院领导主持召开院长专题办公会议,围绕学院专项行政工作进行研究讨论。

(三)组织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培训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五)组织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六)代表学院聘任与解聘内部工作人员,授予学院荣誉称号,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做好学院安全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决定实施法律许可的应急处置措施。

(九)对外代表学院。

(十)实行院务公开,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一)其他需要由常务副院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院领导由教育部党组研究决定,由教育部党组任命。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由学院党委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处级正职任职前需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院根据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结合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和教师队伍发展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并配置相应的职权职责,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学院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院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依据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和推荐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聘期制。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培训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党委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学院的重要途径。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七条学院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党政组织发动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组织工作,并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学院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同时召开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学院团委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依照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学院工作人员包括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依法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以及续聘解聘的情形,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管理。

第三十条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人员,从严控制数量,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三)知悉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本单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单位的公共资源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仲裁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承诺,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品行端正行为规范,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单位利益、形象、荣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学院教师是学院教育培训事业的骨干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学院建立教职工在职成长制度,构建终身学习体系,为教职工职业发展和业务能力提升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五条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教育培训事业和学院各项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学院通过教代会、工会、团委等组织,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八条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聘、解聘、奖励等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对在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集体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外聘授课教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院规定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学员和校友

第四十一条凡参加学院举办的面授或网络培训项目学习的参训者均为学院学员。

第四十二条学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培训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在学期间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培训资源。

(二)在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等方面获得客观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时证明。

(三)知悉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对培训项目和学院发展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五)对学院相关部门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尊重教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服从管理,认真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

(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培训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院坚持以学员为中心,加强学风建设,促进智慧养成,努力为学员学习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五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员管理制度,加强学员党性教育、纪律教育,加强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维护学员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培训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六条学院对违规学员给予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责令退学等处理,视情况通报学员所在单位及其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员参与班级管理,支持和保障学员党支部和班委会按照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员、教职员工、访问学者和被学院聘为兼职教授的各界人士。

第四十九条学院设立校友工作机构或工作岗位,联络和服务校友,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建议。

第七章对外关系

第五十条学院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信誉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交流合作;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

第五十一条学院开展对外合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大局。聚焦主责主业和职能范围,服务教育部党组中心工作,服务教育改革发展大局。

(二)坚持公益。遵守事业单位收费有关规定,在合理补偿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遵循公益导向,优先考虑社会效益。挂牌授权事项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坚持非必要不开展。

(三)确保质量。充分发挥学院专长,且与学院工作力量相匹配,确保合作项目不低于行业先进水平,不断提升学院国内外影响力。

(四)合法合规。依法依规开展国内外合作。学院相关业务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交开展合作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学院内审和法务部门对合作协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经学院党委会审议。学院内设机构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不得开展对外合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开展对外合作,需报经学院党委会审议后,以自身名义进行。

第五十二条学院开展对外合作的内容如下:

(一)教育培训。着眼于人力资源素质提升,合作开发建设培训课程、培训项目、培训基地、校区(分院)等培训资源,开展面授及网络培训;合作开展研究生培养。

(二)教育研究。着眼于问题解决,合作开展教育理论与实践课题研究。

(三)教育咨询。着眼于教育发展,合作开展学校管理改进或区域教育事业改革项目。

(四)其他相关业务。

第五十三条学院建立健全对外合作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强化对外开展合作过程管理,依合作协议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监管,避免合作单位对外二次挂牌授权滥用学院名义开展虚假宣传、营利活动和其他不当活动,有此类情况的,及时停止合作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属机构

第五十四条学院根据教育培训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围绕学院中心工作,依法依规设置相关附属机构,并根据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学院附属机构的设置原则是:

(一)服务性原则。服务于教育部工作、服务于教育战线、服务于教职员工和参训学员。

(二)相关性原则。学院设立的附属机构必须与学院的主责主业相关。

(三)必要性原则。学院设立的附属机构必须是学院事业发展所需。

(四)程序性原则。学院附属机构的设置,由学院人事部门提出方案,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教育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学院与附属机构的权责关系如下:

(一)学院附属机构分为独立法人机构和非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法人机构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非独立法人机构,学院依据相关规定或协议,指导和监督其依法依规运行。

(二)附属机构在学院领导下依法规范发展。

(三)学院依法对附属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九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院根据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资产,服务于培训教学、科研及其他辅助活动。

第五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八条学院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九条学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十条学院依法依规对学院名誉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誉、标识、网络资产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一条学院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接受税务、审计等部门和教育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学院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等规定进行配备、管理。

第十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学院因业务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程序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学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教育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学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院终止后的资产应经教育部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程妥善处理。

第十一章学院标识

第六十六条学院中英文院名是学院专有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七条学院标识主体图形由抽象的人、树、基石和中英文院名组合而成,基本内涵是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千年基石

第六十八条学院院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院根据需要确定院训和院歌。

第六十九条学院现行标识和原标识依法受到保护。

第七十条学院院庆日为每年94日。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

(二)职能、定位、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调整的。

(三)本单位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需广泛征求意见,经本单位审议、教育部审查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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